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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的“虚拟货币”

近期,上海二中院民庭审结了四起涉“虚拟货币”投资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李某、杨某、彭某等人委托被告将持有的以太币投向国外代币发行融资项目,被告又通过国内某第三方公司代投,后因该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代投的以太币不知去向。


吴某等四人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以太币。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研究了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于涉“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和意见,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委发布的涉“虚拟货币”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2018年)等),并组织审判领域的专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审理中,经合议庭明法析理,当事人出于实际案情和各自利益的考虑,四起案件分别以调解或申请撤回上诉结案。


  评   析  


李迎昌

民庭团队负责人

四级高级法官

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青年审判业务带头人




潘喆

民庭法官助理

中国政法大学

全日制法学学士、硕士


“虚拟货币”持有者若将以太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投向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下列风险不得不知:


 合同签了可能也白签 


上述多部委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指出,以太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同时,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委托合同的效力,想得到认可,难! 


 风险可能要自担  


近期“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波动性很大,投资交易行为本身就具有极大的风险性。且上述部门规范性文件明确告知,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案件中的涉案以太币投向目标是国外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纠纷发生时,受托人是否将 “虚拟货币”交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是否将“虚拟货币”投向国外项目、国外主体是否实际接收“虚拟货币”以及是否最终成功投资 “项目”等,这其中的事实查明,难!


 损失可能没法确定  


暂且不论涉案委托合同效力如何定性,上述部门规范性文件清楚告知,以太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说白了,“虚拟货币”不是 “钱”。


投资者要把投资的“虚拟货币”可能的损失以人民币等货币计算就缺乏依据,司法机关也难以认可投资者这种自行的 “等价转换”主张,而一般金钱债务的履行,最终是要落实到法定货币的给付上。投资者的损失救济,难!


“虚拟货币”投资,每个“玩家”要警醒。



END


责任编辑:邵    茜

撰       稿:潘    喆

人像摄影:施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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