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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法评 | 婚姻里,我们到底在追寻什么?

合肥司法行政 合肥司法行政 2022-04-20


近日,杭州杀妻案一度成为社会焦点,一段婚姻以如此悲惨的方式结局,不禁让人唏嘘悚然。家暴、出轨、离婚都成了网络中的热搜词。
许多人感叹、疑惑甚至恐惧:难道遭遇家暴只能逆来顺受?难道婚内出轨不必承担法律责任?难道“离婚难”就是在维护社会和谐?
更为深刻的一个问题蹦了出来:婚姻里,我们到底在追寻什么?


“合肥司法行政”邀请曹冬梅律师,依据新出台的《民法典》,结合社会热点,运用丰富的实务经验,探讨恋爱与婚姻背后的那些法与事。

 

其实初恋,更多时候是一场执念~


初恋是少男少女感情的萌生,是一种最纯洁、最真挚,不含任何杂念的感情。现实中,对初恋念念不忘的人很多,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是因为人生的第一场恋爱,多以失败告终。难忘初恋,特别在生活不开心时,或在婚姻不愉快时,就会更加怀念初恋。爱而不得的刻骨铭心,随着回忆不断被美化。但初恋的美好,都在于它中断于青春,从未扎根生活,从没落到实处:没有房子、车子的压力,没有柴米油盐的碰撞,没有老人孩子的病患。所以,对初恋的怀念,是很多人对没有压力、没有纠纷的完美爱情的投射,是不愿接受婚姻的真相其实是平淡和琐碎的人们,在回忆中美化恋爱的感觉。这是人性的弱点,也是一种情结执念。很多时候,你越过得不好,它就越重,越明显。



网传许某与来女士是初恋,当年两人青春年华、情投意合,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因来女士父母反对,两人无奈分手,散失在人海茫茫,分别成家,各自都有了孩子。事隔多年双方已人到中年,再次相遇,旧情复燃,还没各自离婚即同居生活,然后两人再婚,生育女儿。

从初恋到被迫分手、离婚再婚、到因房产引发矛盾相互不满,最终来女士被杀害,无论是初恋还是再婚矛盾,无不是利益金钱的原因发生的变故。

按说,为追寻初恋,双方都作出了巨大的付出和努力,本应无比珍惜来之不易的美好生活,却发生令人骇然的杀害碎尸,不禁让人质疑初恋的美好?



每个人都会变,都在变,初恋时的爱人可能是有担当、有责任感的,而时至中年,早已改变,早已不是当初的模样。时光一去不复返,你所追寻的那个少年也早已改变了模样。有些人错过了就不要再追寻了,生活中很多美好的过去,值得回忆,但不值得重新来过。

我们是要飞蛾扑火的执念?还是珍惜当下的妥协?也许美好的爱情和所谓的遗憾都只是自我迷茫,生活的现实,才应该是最真实的自己。人只有守住自己的清净,不为外欲,也不为内心的骚动所迷惑,坚持一片清明,只有这样,才能收获生命真正的爱情与婚姻,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一片祥和世界;无数追逐初恋毁掉婚姻家庭的案例告诫我们:对生活多年的家人和骨肉都能轻言放弃,还怎么可能遵守别的诺言?追逐外界的迷乱,最终误人误己,一场悲剧。

我们能守住当下的幸福,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就是幸运,就是生活,就是未来。


出轨的代价,真的承受得起吗?


网传来女士与许某两人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双双出轨,抛弃孩子再婚。来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她抛夫弃子与初恋再婚后,竟然会被杀害。

中国性社会学之父潘绥铭教授在接受《人物》杂志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婚外恋,无论男女比例都在上升,尤其是妻子的婚外恋,是全球比例最高的,大概是平均每7.5个妻子和3个丈夫中就有一个曾经出过轨。出轨已经成为破坏婚姻的重要杀手之一。

出轨又叫婚外情,披着一件绚丽的外衣,让人迷失,让人犯错。也许你觉得婚外情离自己太遥远,但生活往往在你毫无防备的时候,给你狠狠的一拳,即便你不愿意相信这是事实,但是证据就在那里,无法掩饰;出轨的代价到底有多大?你真的承受得起吗?



很多时候,出轨一次,就会被贴上终身出轨的标签。即使爱人选择原谅,但是猜忌永无止境。被出轨方内心的伤疤是一辈子的痛,即使已经选择原谅,但仍会神经质地怀疑对方的一切行踪,再也没有信任。当一段婚姻走进不信任的状态,相互猜忌成了伤害婚姻的最大杀手。猜疑不断,夫妻感情必将消耗殆尽,亲密关系渐行渐远。出轨是婚姻的头号杀手,出轨带来的妻离子散,甚至命案,给婚姻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无形的、持续的。

如果出轨者不对其背叛婚姻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不承担法律责任,只会助长嚣张气焰,践踏婚姻忠诚,这无疑是无法保证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出轨一方承担“净身出户”的法律责任,甚至连少分财产的规定都没有,仅在原则中规定了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无法律后果相对应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新增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这意味着,如果对方存在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并且很大程度上能实现这一诉讼主张。因此可以说,出轨行为将能成为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法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方有重婚或同居的行为,若对方有出轨、通奸、嫖娼等重大过错行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

 婚姻是深思熟虑的抉择,必须肩负对家庭的责任以及行为道德。婚外情是电光火石的瞬间,在人生中,或许会遇到许许多多稍纵即逝的激情和欲望,既然选择婚姻就应该敬畏婚姻,好好珍惜。


婚姻里的警觉,家庭暴力的预防与保护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杀妻”或“杀夫”来查找相关案件判决文书,有35.89%的案件是因为情感纠纷,而26.92%是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的争吵。据全国妇联统计,在中国4.3亿个家庭中,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丈夫殴打。在140多万件离婚纠纷中,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占14.86%,其中91.43%为男性施暴。可以看到家庭暴力的频繁程度,是如此触目惊心。对家暴妥协一次,就意味着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变本加厉的过程,很难被真正遏制。

据网上消息,来女士在受害前就因许某炒股负债发生矛盾,并到其大女儿家居住躲避过许某,说明两人早已存在矛盾重重,不仅仅是因房屋纠纷那么简单。

案发以后,许某还能从容淡定多次面对媒体采访、陪同报案。在外人眼中,他们夫妻一直很恩爱;而早在许某与前妻离婚时就实施家暴及恐吓行为,想必来女士在婚前应有所了解,但来女士并没有引起警觉,更未洞察到许某若与自己发生矛盾会使用同样暴力手段解决。无堤防、远离渣男的风险防范意识是很多女性走入危险亲密关系的原因。许某显然是双面人,存在“人格两面性”,表面给他人的印象是“老实人”,在外人面前善于伪装自己,实际上是偏执暴力的人格。



当婚姻生活中一方有类似暴力倾向性的苗头时,另一方一定要智慧的遏制:

首先,应该冷静沟通与表达自己的愿望,而不是冲动性的应激反应,否则会加剧事态进一步发展。

其次,在家庭事务处理中能抱有宽容、豁达、谅解不计较的态度也很重要,双方都需要改变,而不是仅仅改造一方。

最后,面对婚姻中的冲突,智慧地平息,而不是煽风点火,我们每个人都会有情绪暴躁的时候,另一方若能具有掌控自己的情绪和平息冲突的能力,必然就会避免家暴的进一步发展与婚姻关系的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若家暴发生,我们应该依法维权,为及时固定证据就要这样做:

01

向公安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在紧急情况下,要立即拨打110报警,报警是反家暴的第一步。报警后,民警就会到现场调查。作为受家暴的被害方,需让警察开一张验伤单鉴定伤情,验伤单有两联,一联是警察记录的情况,第二联是医院伤情记录。同时,受暴人还可以要求公安部门向施暴人出具告诫书,以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接到告诫书后应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02

及时就诊治疗,并将受伤现状拍照留存。受伤以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到医院就诊治疗,将病历、伤情诊断证明书、医药发票或住院病案、出院小结、受伤的现状进行拍照一一留存。


03

向妇联、民政等组织求助。当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勇敢的站出来,向妇联、民政等组织寻求帮助,拨打12338向妇联求助,经妇联、民政等组织处理的家暴事件,等到离婚诉讼时,可以出具遭受家暴以及处理的证据。


04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受到家暴时或面临家暴时,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骚扰、跟踪、接触等措施。法院受理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5

学会保存家暴的证据。家暴维权须注重举证,家事案件中有认定家暴需要充分举证,关于举证,包括但不限于报警回执、出警记录、报警笔录、询问笔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检查报告、验伤报告、照片、证人证言、保证书、短信、电话录音等,在遭遇反复的家庭暴力时,受害人要注意保留上述相关证据。


06

一定要打破“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勇敢地对暴力家庭说“不”。在婚姻里家庭暴力如若长期持续发生,婚姻家庭已经名存实亡,我们提倡对家庭暴力是“零容忍”;遭遇家暴,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要勇敢的走出暴力家庭,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生命最可贵,当爱已成为往事,及时止损,离婚是更好的选择。


当来女士与许某因炒股而发生矛盾,来女士已到自己的大女儿家居住,由此可见,两人之间的矛盾已不是小问题,本案如果来女士早一点与许某离婚,也许会及时止损,就不会遇害。

有人说,离婚最痛苦的时刻,莫过于决定离婚之前那段抉择期,纠结、不忍、不甘心、自我价值降低以及自我怀疑,以及对未来不确定的恐慌。有点像黎明前的暴风雨。确实,对于婚姻我们有太多的期许,婚前我们描绘共同的愿景,一起憧憬婚后的美好生活。但是婚后因为各种原因最后导致婚姻破裂,两人感情走向了终结。对于我们来说,离婚是一场灾难;从感情来说,离婚是一次巨大的伤害;从物质来说,离婚是一场巨大损失。我们不提倡离婚,但我们赞同及时止损,若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甚至于面临着遭受家暴的风险,那么生命最重要,早一天离婚,就是早一天解脱,减少自己时间损失,离婚是人生的新起点、新机会,最重要的是保障生命安全与家人幸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日冷静期仅仅是针对协议离婚的民政局登记离婚,30日的设定是给双方对珍贵婚姻是否解除的最后思考和判断机会,短短的30日时间设定,不能证明是离婚的阻碍,仅仅会是那些草率离婚、赌气离婚的冷静剂,更是挽救婚姻家庭的利器。这30日的时间对于双方已相互死心,决绝离婚的人等待也不会太久。爱情是完全自由的,但婚姻是受限的自由,因为婚姻是对两人关系的法律层面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的利益、甚至双方父母的利益,而法律需要对这些利益做出全面考量,因而反对轻率离婚。事实上,韩国、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家,早已存在类似制度。当然,如果一方存在家暴、遗弃、吸毒、赌博、重婚与他人同居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况,另一方应立即通过诉讼离婚解决,冷静期30日不适用诉讼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中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个条款是新增加判决离婚的条件,也是为了防治久调未决的规定。由此可见,民法典实施后二次诉讼离婚并能够证明第一次不判离婚之后一直与配偶处于分居状态且已分居达一年的,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此新增规定,反而证明了民法典下的离婚并没有变得更难。


命丧丈夫之手,遗产如何处理?


杭州杀妻案,据许某交代起因是因家庭矛盾纠纷,许某想将大一点的房子给儿子结婚而产生的矛盾,那么案发以后,许某的愿望能够实现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依据以上规定来女士被许某杀害,许某对来女士丧失继承权,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两套拆迁房,一套50多平方米,一套110多平方米,是许某、来女士、其小女儿三人每人被安置5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那么,许某仅享有其自己安置的50余平方米房屋,来女士的50余平方米房屋遗产及其他遗产应由其大女儿、小女儿及父母亲依法继承,许某的儿子因是其前妻抚养,与来女士之间不形成继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被扶养关系,其对来女士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最近,我们很多人尤其是婚姻有矛盾的弱势方在时时追踪此案,可能会对自己和家庭产生不必要的影响,此案毕竟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还请理性对待,不必事事对照,以免影响情绪心态,甚至引发心理创伤。恐惧,会随着时间的流失而逐渐冲淡,从此案中,我们更应该深思:珍惜当下的婚姻家庭,不能任意随性丢弃婚姻,去追寻不确定的所谓幸福。处理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和问题需要理性与共情,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去理解与包容。



作为女性,在择偶恋爱时应高度警惕,一旦发现男友有暴力倾向或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或有偏执型人格障碍,必须立即远离此人,否则必然后患无穷。若在婚姻生活中遭受家暴,一定要勇敢面对与阻止,敢于说出来,而不是忍气吞声,否则,必然会助长施暴者的胆量。敬畏婚姻、相互尊重与信任,更是避免家暴产生的不二法则。当然如我们一旦遭遇家暴,选择依法制止与维权,必须让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付出成本与代价,才会阻止家暴的再次发生。

总之,向往爱情,归属婚姻,相伴良人,都是人性里最原始的追求美好的本能。


婚恋不是童话,我们也都不完美
直面繁琐和庸常,带上睿智和清醒上路
穿越误会和纷争,得到真正的修炼和成长
将获得属于自己的一份幸福
哪怕平凡,也是此生情感里,独一无二的光
愿我们在爱与被爱中,平安幸福!

律师档案:


曹冬梅

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公司法专业律师、安徽省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婚姻家庭咨询师协会副会长、安徽省律协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从事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已经28年,处理婚姻家庭案件3000余件,调解婚姻家事纠纷500余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先后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安徽省优秀律师、安徽省三八红旗手、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被合肥市司法局授予“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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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冬梅
编辑:吴昊、任芳影
审核:张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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