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独家】郑磊:如何组织一次法学学术会议?︱附十三届中国宪法学范畴会议论文集目录及议程

郑磊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9-04


郑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目次

一、宪法范畴会议的缘起与持续

二、新三届会议的基本情况

三、基本成型的宪法范畴会议特点:敲定主题,募集论文,书面评议

四、宪法范畴会议的难点及其应对:确定主题范畴、确定主旨报告


本文原题为中国宪法学范畴会议说明——在十三届会议上,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宪法范畴会议的缘起与持续


2004年那年,五四宪法诞生五十周年,韩大元教授和林来梵教授、胡锦光教授等宪法学者在不同的场合谈论中国宪法学如何发展的时候,共同地感受到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认真地去思考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与今后的发展问题。


当时就考虑能否以“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为主题进行深入的讨论,期待这些基础性的工作,若干年后也许可以为中国宪法学的体系化带来一些推动作用,繁荣宪法学发展。


这个想法,很快在刘茂林教授、童之伟教授、刘旺洪教授、朱福惠教授、周叶中教授、董和平教授、焦宏昌教授、李树忠教授、秦前红教授、范进学教授、郑贤君教授、林峰教授等多位学者中产生了共鸣。(韩大元:《建构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话语体系》,载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04-2009》,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版,“序言”。)

 

于是,有了至今举办至第十三届的“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研讨会”,第一届研讨会2004年自中国宪都杭州开拔。其初心是:立足“基本范畴”研讨,积累和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中国”自主性、“宪法学”自主性。


起初的约定,这个研讨会召开十年。开至第十届,在2014年12月的南开,与会学者总结十届会议经验、反观会议初心,认为会议平台在形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积累与促进了许多宪法学界同仁法学方法论意识觉醒的同时,“只实现了法教义学一半的理想”。


因而,仍需努力,遂作出“继续保留这个主题会议,继续开下去”的约定。


同时,也对会议作出了更高的期许,“我们想改变一下会议研讨的模式,主要想做两点改造:一个是进一步专题化;第二个进一步精选化。”(林来梵:第十届会议总结,载韩大元、林来梵、郑磊主编:《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2010-2014》,2016年。)


于是,“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研讨会”进入了致力于进行更加聚焦、更加系统、更加高质的“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研讨的新阶段。


举办至第十三届,尤其是新三届会议,不仅在研讨会内容质量方面努力提升,为确保质量,而且也在研讨会形式方面努力提升。在各位老师与学友的协同合作、交互探讨中,新三届会议在这两方面一直处于摸索探讨中。


至本届会议,略微呈现出宪法范畴会议的一些共同要素,以此向研讨会进行说明与报告。


新三届会议的基本情况


点击查看大图

 

(一)主题范畴


1.聚焦努力。

2.体系性尝试与反思。


(1)本届体系


第十一届主题范畴财产权、国家所有、土地的关联。国家所有是社会主义宪法中特有的财产机制,土地则是财产权中最重要的要素。


第十二届主题范畴国家、备案审查和人格尊严的关联。国家在凯尔森的视野上可视为一个法规范位阶体系,维系这一位阶体系的枢机当是违宪审查,中国宪法中“改变或者撤销”措辞是其中的环节体现,备案审查虽非其中核心但基本上是其中在当前中国最活跃的一个环节;而从价值认同看,国家就是一个秉持基本价值共识的共同体、国家是保障一些基本价值诉求的手段,其中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或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中,当有尊严。


第十三届主体范畴社会、人民的关联。社会,一方面,在政法传统中,一直被作为批判和解构的工具使用;即使至今的俚语中,“很社会”仍有体制外的内涵;批判解构之后,人民建构性出场,其方案就是宪法;进入了宪法文本之后,无论是社会主义还是社会,内容为何。另一方面,作为对应国家的市民社会,又构成人民自治的家园。


(2)整体体系


基于此,最理想的情形是,事先就整体性地设置基本范畴的开放性体系,作为历届会议的检索选择主题范畴的清单选项。

 

(二)主旨发言人主旨报告


1.一单元一个范畴双主旨发言人,走向一单元一范畴一报告,(例如,新三届会议的主旨报告数量历经6篇、5篇、3篇的浓缩倾向)以促进提高主题范畴聚焦于主旨报告聚焦的双聚焦。


2.论文统一要求未刊稿。


未刊稿的要求,使得主旨报告的选择,呈现出这样的两个相关特点:从将刊或已刊的现有稿件,走向未刊的范畴会议专供文章;从按已有文章选范畴,走向按范畴选人。

 

(三)评议情况:从提前阅读主旨报告,走向提前书面评议录入论文集;使得评议从提前准备走向提前交互。


原则上要求主旨报告提前数周发评议人,每位评议人在提前阅读报告和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撰写书面的评议意见,发给报告人,这样就可以保证现场充分的讨论和交流,这些书面评议意见本身就可独立体系成文。


这带来了两方面的客观效果:

  • 增加了与会者义务

  • 也自然地提高了会议质量。


当然,对于提前形成的书面评议,是否要提前交给报告人、提前引入论文集也存在不同意见,此举三例,有学者认为,评议重在当面交流,提前写入论文集显形式主义,现场评议的效果会被淡化。又有学者认为,批评活力太猛,戏称觉参加这种会,当评议人次数多了,很快就没有朋友了。还有学者指出,听上去已经超出“评议”的语义射程,成了二次答辩了。

 

(四)主题范畴确定时间、发言人确定时间、研讨会举办时间三者拉开时间档


由于先确定主题范畴在物色主旨发言人全新写作主旨报告,自然拉开了这三个时间点。三个时间点之间的两个时间段在第十三届会议上明显拉大。


其中,主题范畴确定时间与发言人确定时间之间的时间段长,说明找人不容易。发言人确定时间与研讨会举办时间之间的时间段长,说明撰写主旨报告不容易,当然也说明主旨报告的厚重。

 

此外,本届会议还有一个新情况:三位主旨报告人,都是宪法范畴会议与会者的新面孔。这本身是中国宪法基本范畴体系研究的开放性,宪法解释学的开放性与方法多元性的体现。


阎天老师的研究卓识流转往返于宪法与劳动法或经济法之间,在此角度有夯实的部门宪法学的积累,这个视角以及这个部门宪法领域,是关注“社会”范畴所不可或缺的。


翟志勇老师、杨陈老师的研究直面政法实践及其现实的历史逻辑,非典型法解释学的视角,在关于“人民”这个跳跃与宪法规范内外的范畴的宪法解释上,是不可或缺的。


基本成型的宪法范畴会议特点:

敲定主题,募集论文,书面评议


至第十三届会议,“敲定主题,募集论文,书面评议”宪法范畴会议的会议特点已基本成型并努力延续。

 

宪法范畴会议的难点及其应对:

确定主题范畴、确定主旨报告


前述会议特点,也是会议的难点所在,尤其是前面两个方面,尤其体现在前面三个时间点之间两个时间段拉长分别体现的不容易上。


应对的对策可能是:


1.尽早确定主题范畴。


设计主题范畴一直在路上,理想状态,下下届等各届都可以一并筹集起来,以体现主题范畴确定的体系性。严谨讨论起来,这个最不容易。


2.确定主题范畴与范畴内容思考、范畴体系化结合。


例如,“自治”范畴的讨论。


“自治”,可以统摄宪法文本中的民族自治、特区高度自治、地方自治、基层自治等内容。


因而,“自治”范畴研究应当以这些自治分项为基础,这就很难汇聚到一位研究者有全面的研究,而产生合作研究的客观需求。而且,并不是每项自治制度都有人有足够的研究,比如基层自治宪法学研究有待拓深。


宪法文本中,自治措辞,旨在民族自治、基层自治中提到;自治内涵,相对比较直接和接近自治措辞的,就是地方自治、特区自治了。


此外,宪法文本也涉及大学自治、私法自治等内涵,但并不与前面在一个维度上。这就如同autonomy与self-regulation的区别,这方面行政法和民法视角看宪法中的自治就很重要,与此相关,比较法上的自治也是重要视角,例如,从苏格兰和加泰罗尼亚谈起。


此例可见,主题范畴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深待讨论的主题本身。要说清楚,这些范畴本身到底是咋回事,包含哪些内容、坐落于何种规范体系、思想脉络中。


3.确定主题范畴与推荐物色主旨发言人结合起来。


在主题范畴确定基础上,有人、有积累、有热情、有时间的四有主旨报告人是核心关键点和难点。


综合前述对策,可以尝试“主题范畴储备池机制”。


持续性讨论并以会议期间讨论为关键时点来讨论哪些范畴构成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其意义脉络及体系关联是什么,形成主题范畴储备池。储备池中的基本范畴,既可以是已有对应主旨报告人的,也可以是主旨报告人暂时空缺的,每个范畴的主旨报告人不以单人为限,因而储备池中的主题范畴都虚位以待、公开招募主旨发言人。储备池中罗列的基本范畴清单,兼顾基本范畴自身的体系性和作为主题范畴的可行性。

 

简而言之,各次会议研讨中的内容结构,当同时自觉地包括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的总体布局与各届会议上的单个基本范畴内涵的深挖,两个方面应有机结合、不是偏颇。

 

  • P.S. 第十四届会议计划情况


第十四届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拟于2018年8月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召开。


第十四届的主题范畴:“国家机关”、“人”。


现公开招募主旨发言人,欢迎持续关注宪法学范畴会议,尤其欢迎就以后各届主题范畴、主旨报告人提供高见、推荐人选、毛遂自荐。


联系人:李忠夏、郑磊。


2017.12.16于郑大



第十三届

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与方法研讨会

论文集目录


第一部分  主题范畴“社会”


【主旨发言】

阎  天

主义内外话“社会”——中国宪法社会范畴探析


【书面评议】


王锴

认真对待社会主义——评阎天博士的《主义内外话社会——中国宪法社会范畴探析》一文


凌维慈

对《主义内外话“社会”——中国宪法社会范畴探析》一文的感想


程雪阳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解释


刘志鑫

语料库语言学作为一种宪法学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  主题范畴“人民”Ⅰ


【主旨发言】


翟志勇

论宪法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


【书面评议】


胡弘弘

翟志勇文章读后:“人民”宪法叙述的抽丝剥茧


李忠夏

人民在宪法之内:神话还是规范?


杨登杰

对《论宪法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评议


王建学

对翟志勇教授论文的评议意见


孙  莹

党的领导与人大至上——对翟志勇“论宪法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评议


杨洪斌

翟志勇《论宪法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评议


周林刚

评翟志勇:《论宪法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

 

第三部分  主题范畴“人民”Ⅱ


【主旨发言】


杨  陈

人民的三个身体


【书面评议】


余  军

评议:人民的“政治身体”及其意义


翟国强

关注与“政治教义学”体系的对话


刘练军

人民的类型——阅读《人民的三个身体有感》


冯  威

“宪法身体”与人民三维?——评杨陈《人民的三个身体》


谭  波

人民的形、名、实——评《人民的三个身体》


曾  韬

评《人民的三个身体》和《论宪法上作为主权者的人民》

 

第四部分  相关论文 


王广辉

论“人民主权”原则中“人民”的意涵与作用


王  蔚

狄骥思想之德式解读


周林刚

作为署名规则的民主集中制——论我国宪法上的“人民”


许小亮

将临的人民——八二宪法序言中人民的形象、镜像与影像


谭  波

论宪法社会主义原则对宪法社会国家原则的融汇与拓展


秦小建

主权法理与中国实践


郑贤君

检察权的人民性:公诉权核心论的宪法学沉思


汪江连

新中国宪法“党的领导”条款的宪制变迁及其双重规范结构


周  威

民国时期宪法社会化文章目录(导引发言)



附:会议日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