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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署名新规发布

医刊界 药事网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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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矛盾纠纷不断。有实际贡献者不满权利的威胁,也有默认潜规则“荣誉作者”频现。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急需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做标准、规则和准绳。


常见的署名问题主要表现为:未参与研究却署名、参与研究未被署名、署名顺序与事实贡献不符、未经他人同意将其列为署名作者、伪造虚假作者身份进行署名、作者同意署名但论文出现诚信问题时回避责任、论文被录用后随意变更署名作者和署名顺序、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也称“通信作者”)数量过多、混淆致谢和署名等。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与约翰威立国际出版集团(以下简称Wiley)合著的《负责任署名——学术期刊论文作者署名指引》(蓝皮书)(简称《负责任署名蓝皮书》)中英文版同时发布。

截图自蓝皮书


《负责任署名蓝皮书》对学术期刊论文出版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的主要概念和角色进行了详细地梳理和清晰地定义,并且为作者、编辑、出版机构、学术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介绍了在学术期刊论文准备、写作、投稿、评审、出版、传播各环节应该履行的最佳行为实践,提供了详尽、规范的署名指导,凝练共识。希望能够通过蓝皮书中的内容,促进科研群体在学术论文署名方面的规范化建设。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赵志耘所长表示 :“我们衷心的期望学术期刊论文的作者署名问题能够引起科研人员、期刊编辑、高校或研究机构、学术组织等相关方的高度重视;《负责任署名蓝皮书》的发布,能够有效遏制学术期刊论文的各种署名不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


约翰威立国际出版集团全球高级副总裁菲利普·基斯里提到:“这份凝结了双方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的蓝皮书,将通过把期刊论文署名的最佳实践呈现给从事科研工作的各个相关主体来影响广大科研界,保护每位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并助力增强中国科研人员对于世界的影响力。”


重点内容摘选


署名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论文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论文的;

(2)未经合作者许可,发表与他人合作研究成果的论文的;

(3)不符合署名条件,为谋取名利,在他人论文上署名的;

(4)假冒他人署名发表论文的;

(5)其他形式的侵权行为。


除了用自然人身份署名外,也可以用团体作者形式署名,包括合作团队署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署名等。


发表学术论文署名时,作者不应使用笔名、昵称、缩写形式、虚构名等非正式署名方式。


署名条件要求


署名作者中不应出现荣誉署名(Gift, Guest or HonoraryAuthorship)、影子作者(Ghost Authorship)。荣誉署名的现象往往是出于致敬、感谢或其他意愿,将那些不符合署名条件的领导或资深学者列入作者名单。影子作者是论文的真实作者,但是并没有在论文发表时署名,往往和论文工厂或代写代发等学术不端问题相关。即使全部作者可能都不反对,但是这些有违诚信的情况仍然应该受到抵制。


署名作者责任


(1)全体署名作者保证论文全部内容在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等方面完全可靠,并共同承担责任;

(2)全体署名作者保证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工作在诚信、伦理、隐私保护等方面完全可靠,并共同承担责任;

(3)全体署名作者共同保证论文发表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正当利益,并共同承担责任;

(4)各署名作者对其分工部分的内容,有义务回应读者及相关者的正当询问和合理质疑。


署名顺序和第一作者


(1)第一选择:按作者的贡献从大到小依次排序,适用于绝大多数期刊;

(2)第二选择:按作者姓名的拼音字母顺序,仅适用于特定领域的期刊。这些期刊有长期沿用的按姓名排序的署名政策,且出版单位已经充分向作者和读者明示。论文署名采用作者姓名排序时,必须要在论文内容或标注中声明所有作者的分工和贡献。

建议谨慎使用“同等贡献”“共同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等类似表述。由于研究团队组建结构的复杂性,还有可能存在跨领域合作研究的情况,某些情况下可能不止一位作者作出了举足轻重的贡献。他们贡献的大小难分伯仲,就会出现论文署名标注多位“第一作者”或“同等贡献”的现象。出版单位应针对这一具体标注,要求提供全体作者签字确认的同意书。标注多位“第一作者”应秉持诚信原则,不应出现为迎合科研评价规则而标注不真实的“并列第一作者”情况。


通讯作者误用


基于通讯作者角色的定义,通讯作者身份不应作为对个人贡献或作用的判断依据。在实践中存在对通讯作者身份的误用的情况,典型的问题是把通讯作者身份错误理解或衍生理解为“项目负责人” “经费提供者” “团队召集人” “核心贡献者”“主要负责人”“责任作者”“知识产权唯一拥有者”等体现贡献或者荣誉性的角色。


科研管理评价实践中,存在将“通讯作者”身份视同、替代或补充作为“第一作者”身份的现象。一种典型的情况是,对于同一篇论文,在一种场景下(例如对研究生毕业资格的评审)认定“第一作者”是论文最重要的贡献者,而在另一种场景下(例如对导师科研工作的绩效考核)又认定为“通讯作者”是论文最重要的贡献者。这样的规则更多从管理操作性方面考虑,而忽视了作者署名顺序和署名身份与每一个作者对论文实际贡献之间的对应关系。部分研究人员在论文署名时迎合这些基于误用和误解所制定的规则,却违背了署名的诚信原则,进而还引发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


避免多个“通讯作者”。根据通讯作者身份的定义,每篇论文应指定一名确实胜任沟通角色的“通讯作者”为宜,一般情况下不应指定多个“通讯作者”。为了避免基于利益驱使引发的投机取巧等不端现象,在确实需要指定多名“通讯作者”的情况下,期刊出版单位应要求作者说明理由。


来源:医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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