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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着法官面删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罚款2000元

第一法商 2024年09月17日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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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近日,仁怀法院鲁班法庭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对是否只形成一张借条产生争议。

被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欲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的情况。

原告刘某在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质证时,短暂翻阅后一顿操作,竟偷偷将聊天记录全部删除。

审判员发现后,原告刘某竟回复“不小心”。

法官处理

到底是“不小心”还是“故意为之”?“原告刘某,我们的庭审是同步录音录像,若不如实陈述,我们将调取录像查清事实真相并且会按照法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法官,我看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心里一紧张就删除了。”经审判员再次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原告刘某才支支吾吾地说道。

刘某受到审判员严肃训诫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承认错误并当庭出具保证书,对擅自删除对方证据事宜进行检讨、道歉,同时请求法庭原谅。

能原谅吗?肯定不行。当庭毁灭证据,破坏庭审规则,必须罚!


为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司法秩序,结合原告刘某的实际情况及悔过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相关规定,法庭决定对刘某处以2000元罚款。


刘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表示认罚,并主动缴纳了该笔罚款。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当事人故意伪造、毁灭证据的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会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提醒:任何人都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转自:仁怀法院)


当庭撕毁证据!罚: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近日,邵阳县法院依法对故意毁坏重要证据的当事人肖某作出《决定书》,决定对肖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事件回放
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中,被告肖某对原告刘某提交的其书面承诺退还20万元的原件不认可,承办法官告知其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被告肖某要求再查看一次该证据原件。在查看证据原件时,被告肖某突然撕下其承诺退还20万元的证据原件并塞进嘴里,企图销毁证据,承办法官立即进行了制止。
“你不认可证据,可以申请笔迹鉴定。但你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办法官严肃批评教育了肖某并耐心释法说理。
依法严惩
鉴于肖某毁损证据原件的行为符合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综合其认错态度,邵阳县法院依法对肖某作出司法惩戒。
法官说法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自身的诉求和观点,辱骂法官、当庭撕毁证据、伪造证据、抢夺卷宗等任何妨碍法庭审判、扰乱法庭秩序、挑衅法律尊严的行为,都将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遇到纠纷和问题时,当事人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极端手段,以免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转自:邵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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