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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释读】理事不能不“理事”

      编者按:应广大社会组织要求,自6月11日起,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中国社会报》《中国社会组织》杂志推出“政策释读窗”栏目,将结合具体案例,对社会组织领域的重要政策、社会组织的重点行为和易发生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解析和点评,以案说法,以案促管,以案促建,帮助社会组织进一步提升内部治理水平,促进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理事不能不“理事”

理事会是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团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是理事会的成员,应当依法按章程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但是,在有的社团,理事非常欠缺“存在感”,甚至只变成了名片上的一个头衔。推进理事真正“理事”,是社团落实民主决策、规范内部治理、防范运行风险的重要内容;实现理事真正“理事”,要在健全机构、明确职责、有效决策、做好保障上下功夫。

要健全理事会结构,合理设置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明确理事和负责人任职条件,按照德才兼备标准选好配强理事会队伍,按照章程规定及时换届,对不履职的理事明确退出机制。要明确职责,依法按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决策重大事项、决定有关职务人选。要有效决策,按照章程规定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充分参与会议、民主讨论议题、按照规定方式进行表决。要做好保障,加强档案管理,妥善保管理事资料、制度文件和会议材料,提供理事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理事会会议运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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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社会报作者:舍观平
编辑:巩盈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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