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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互鉴·文明互译”百家谈》第二十二期:法律翻译

天津外国语大学 文明互鉴文明互译 百家谈 2022-12-22



本/期/主/题:法律翻译

主持人:张法连


张法连

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专家、

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词

      翻译教学要立足国家和社会发展需求,让中国更好得走向国际,让世界了解真实的中国。法律是国际交往的共识,法律就是语言,语言之外无法律。提高对外传播效果,扩大中国话语影响力,法律翻译研究兹事体大。


      一方面,法律翻译是一种跨文化交流活动,是沟通不同法律体系的重要途径,是语言转换和文化移植的双重过程,直接影响着不同法律文化的交流效果。法律文化与一个国家的文明发展程度紧密相关,法律翻译要适时传递法律文化信息。因此,在法律翻译过程中,译者必须注重语言准确严谨、清晰简明、前后一致、语体规范以及文化考量。在充分了解中外不同法律体系的基本内涵和特色之后,语言文化双管齐下,才能做好法律翻译工作。


      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从事翻译,为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和中外文明互学互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在新时代和新技术下,翻译活动变得越来越丰富,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失控”。一些“无法无天”的翻译乱象传播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降低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西方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因此,我们译者应发扬“依法”翻译精神,秉持高度的法律责任感,严肃对待翻译活动,准确把握翻译本质,立足于历史事实,科学地为翻译定位,努力提升翻译质量,让世界愿意听、听得懂,最终形成中国对外翻译的创造力、感召力和公信力。


      本期《“文明互鉴·文明互译”百家谈》邀请4位法律翻译研究者,从如何使法律翻译原文与译文中法律概念精确对应,法律翻译者在新时代的担当和使命,法律类文本翻译活动的本、路、术、艺,以及法律口译的核心内容,探讨法律翻译的特征与意义,为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献计献策。



法律翻译要实现原文与

译文的法律概念精确对应

刘法公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翻译中,原文与译文的语言转换实际上是双语用词所传递的法律概念的精确对应,目标是实现原文读者和译文受众思维中法律概念完全一致。要实现这样的翻译目标,法律翻译需遵循的原则是:坚持使用译入语中能与译文读者意象概念对应的固有法律术语。


      就汉英翻译而言,法律汉英术语并非普通语义词,而是密切对应的法律概念。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意味着译者接通译入语的法律概念。法律业界一致认为,法律文本用词要精确,以便固定法律内涵。典型的法律英语为精确表达法律概念,惯常使用固定词组,虽显啰嗦,却固定对应着一致的法律概念,如without prejudice to(不损害/不影响……的情况下), nothing contained herein shall(本文所载任何内容都不)等都是固定结构传递固定语义。


      法律英语中,这种两个或三个同义词或近义词构成的叠加短语,是法律英语保障语义精确的手段之一,旨在强调语义精准,避免歧义。而译成汉语时,双字词即可对应汉语的法律概念,不必跟着重复,请看实例:

(1) acknowledge and confess ==>供认

(2) any matter, fact or thing ==>事件

(3) all and singular ==>一律

(4) fraud and deceit ==>欺诈

(5) authorize and empower ==>授权

(6) convey, transfer and set over ==>移交


      这些法律英语叠加词涉及到英汉法律概念的对应要求,即英语传递的法律概念与汉语表现的法律概念一致,不能出现法律术语内涵“张冠李戴”或“彼此分离”的翻译结果。


      法律汉英互译过程应该紧密围绕法律概念的精确对应,突出表现法律语言用词严谨和表述清晰的特点。目前,中国法律英汉互译文本中,经常存在“实现了语言转换,语义上依然不通;完成了术语对应,概念上依然不对应”的问题,其中一个根本原因是译者无双语概念精确对应意识,任性“创用”法律术语。


      这里的“创用”是指译者使用的某些术语,自认为很“流畅”,却并不符合英语国家的语言表达习惯,或者说使用的术语无法传递法律语义内涵,令英语读者莫名其妙。例如,汉语的“机关”在我国长期通译为organ或body,仅《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汉英对照)中就有三个实例:


A. 执法机关 ==>law enforcement organs

B. 行政执法机关 ==> administrative organs for law enforcement

C.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 ==>supervisory bodies of people’s government

我们长期以来把机关译成organ或body,似乎是公认的英语对应表达,鲜有质疑。惯用organ或body来翻译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表面上看是习惯成自然,但关键是英语受众能否把我们的“习惯”变成他们的“自然”,从而让这类词在英语受众思维中产生与我们相同的意象概念。若英语受众能够对government organs和bodies产生与我们一致的概念反应,这类汉英译名才是正确的、恰当的、可接受的。为了验证英语国家和地区表达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时的英语用词,尤其是使用organ的情况,我们广泛搜索后发现:① 没有使用organ的实例,② 有使用body的实例,但需与government搭配,也有单独与“国家机关”与“政府部门、政府机构”对应的英语名称。请看结果:


◎美国政府网(www.usa.gov) →

   ·government agencies and departments

   ·government office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government branches

◎英国政府网(www.gov.uk) →

   ·government departments

   ·government public bodies

   ·government agencies

◎澳大利亚西澳政府网(www.wa.gov.au)    

   ·government departments

◎加拿大政府网(www.cadana.ca)→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

◎新西兰政府网(www.govt.nz)→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

◎中国香港特区政府网(www.gov. hk)→

   ·government agencies    

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文件中表示政府部门或政府机关,有MDAs的写法(M – ministries,D – departments,A – agencies)。

把政府机关、政府部门、政府机构译为government MDAs,简洁明了,涵盖了government ministries(部委),     departments(部门),agencies(机构)。若用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agencies,同样能够实现汉英概念的精确对应,并“接通”其在英语受众思维中的意象。

      关于法律翻译原文与译文的法律概念对应问题,本研究形成以下两个观点:


      一是法律术语并非普通语义词,而是密切对应的法律概念。翻译中,正确使用法律术语意味着接通译入语的法律概念。


      二是汉语法律的英语译文受众是英语读者或英语国家的法律专业者,因此,英语译文中出现的法律术语,只有在英语受众思维中形成与我们一致的法律概念才能达到传递法律信息的恰当效果。


浅谈法律类文本的翻译

朱元庆

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副院长

      法律类文本的中外文互译活动由来已久,且日益频繁,对中外法律交流做出了极大贡献。藉由译者的翻译活动,更多域外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得以引入,本土的相应资源也能更多地为外人所知。本文期冀从翻译活动的本、路、术、艺四个方面做一浅谈。


      译本在此意为source document由于法律类文本种类繁多,体裁不一,形式多样,译者需针对不同的文本采取不同的译法。合同、协议、条约、律例等具有强制性含义的文本务必做到准确翻译,不折不扣。判例、论文、学术著作则需厘清事实理据、观点说法、逻辑推理、最终意见。法律类虚构写作(如小说)或非虚构写作(如传记),则可稍作文学加工。


      翻译路径在此意为translation approach,也就是中译外和外译中。不同的翻译路径都有相同的要求,即对两种文字内容的深刻领会和娴熟转换。这要求译者具有深厚的语言功底,绝非一时之功,需长期浸润,领悟文字之妙,意蕴之深,以及文字承载的文化背景。特别是法律类文本的翻译,应充分把握规则条例背后之法理,法理背后之文化。


     译术在此意为translation strategy 西谚有Practice makes perfect,所谓的“术”一定不是仅靠学就能得来的,而要靠中外文知识的长期积累和大量的翻译实践。法律类翻译尤为如此,涉及中外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衍变,没有长期深入的了解,断不可凭空学来随时可用的“译术”,更不会产生好的译文。通过学习,首先要具备识别好译文的能力,然后方能向其看齐。


      译艺在此意为translation art。严复先生的“信达雅”标准应当被每位译者在心中奉为圭臬。法律类翻译貌似严谨僵化,讲究一一对应,实则暗藏遣词造句谋篇之功,因此要求译者更应具有匠人之心,始终秉持贾岛“吟安一个字,拈断数根须”的精神,方能通过冰冻三尺、水滴石穿的执念,日臻化境,达致译艺之高度。


      翻译活动的最终成果其实需要严肃率直的翻译批评,而能对译文进行翻译批评且愿意坦诚批评的人不多。其实,一个健康活跃的批评环境对译者的成长极为重要。能在中外文之间娴熟进行文本互译的人已属高手,但能对译文进行评点剖析,提出更好译法的人则属高高手。面对发展迅猛,大有将人工译者一网打尽取而代之的智能翻译技术,译者应如何保有自身的一席之地,与技术的发展共生共存共进,确实也是摆在所有译者和致力于成为译者的广大学子面前的一道待解难题。技术控们深信,只要语料库够大够全,加上日臻完美的机器学习能力和无所不能的算法,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AI律师已全天候上线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更别说翻译了。对于专业性极强的法律类翻译,我们可能不仅仅需要冰冷的机器,更需要有温度的人。


法庭口译的核心知识、技巧和能力

朱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一、我国法庭口译的现实需求和重大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和我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国门,参与海外投资、跨境贸易等经济活动。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和公民选择到中国经商、居住和求职,中国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海外和国内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增长迅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公民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障,其违法行为也将受到我国法律的公正制裁。一方面,法庭口译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设计,对保护中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诉讼的语言平等权,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国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另一方面,法庭口译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能够保证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审理。


     法律翻译人才队伍作为涉外法律语言服务队伍的核心力量和主力军,对维护我国公民开展海外投资等民商事活动的正当权益、保护外国公民合法权益、开展法治外交等方面意义重大。当前,我国法庭口译人才奇缺,亟需建立并完善与法庭口译服务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建立法庭口译员资格认证考试制度、法庭口译员选拔机制和评估机制、规范法庭口译服务标准、明确法庭口译员职业道德准则等各项基础性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需要的法庭口译制度,培养高质量的法庭口译人才队伍,提供高质量和专业的法庭口译语言服务已经成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二、法庭口译的核心知识、技巧和能力


     狭义上的法庭口译(court      interpreting)仅指在庭审过程中,为不通晓当地(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的口译服务;但从广义来讲,法庭口译可以泛指法律口译,涵盖司法口译和准司法口译,包含整个司法程序中的语言转换服务。

法庭口译的工作模式主要有视译、同声传译和交替传译。英美法系对抗制庭审具有即时性、口头性的特点,其法庭口译主要以同传模式为主;大陆法系纠问制庭审和文书审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庭口译主要以视译和交传模式为主。法庭口译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角色和地位通常被视为语言专家证人,享受专家证人的权利,接受专家证人义务的约束,且应对其所提供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一般认为,法庭口译所需的核心知识、技巧和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语言能力:熟练掌握工作语言;拥有双语思考和反应能力;掌握丰富词汇量,包括法律术语、特定主题词汇和俚语;能够分辨工作语言中的文化差别、地区差异、习惯用语和俗语。

(2)演讲能力:使用工作语言时发音、用词和语调正确;能够以中立、柔和的语气翻译成目标语言。

(3)听力理解能力:聆听和理解不同语速的工作语言的能力;听辨工作语言的不同口音和方言差异的能力;忽略听觉干扰,专注于源语者的能力。

(4)阅读理解能力:能够阅读和理解用工作语言形成的书面文本的整体含义及具体细节;阅读和识别各种书面语的能力,掌握正式和非正式文本、特定主题词汇、习惯用语和口语表达;在有限的准备时间中快速阅读的能力。

(5)口译能力:专注力;快速获取语言信息的能力;快速选择与词语和术语相关的语言决定的能力;运用短时记忆保存较小信息单位的能力;分析思考的能力;预测信息的能力;传递信息的能力;语言转换的能力;保持语言准确性的能力;选择对等词汇以及短语的能力;保留说话者意图、语气、语言风格和表达方式的能力;反映语域的能力;自我监控和自我修改的能力。

(6)行为能力:遵守道德准则的能力;坚守职业操守的能力;具有提升语言质量的文化知识和意识;能在不同环境下开展工作的适应能力;在口译时保持自信的能力;对与语言相关的社会、技术和法律知识的学习能力。


三、法庭口译的难度与挑战


      法庭口译涉及口译、法律等多学科知识,具有专业性、准确性、复杂性、客观性等特点。因此,口译员面临极大的挑战,他们不仅要具备良好的口译能力,还要洞悉源语和目的语的法律术语、法律制度的准确内涵与概念差异,准确使用相关专业领域的术语,熟悉诉讼程序及特定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行为要符合职业行为道德准则。


      如defendant一词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同涵义,民事诉讼中应译为“被告”,是指被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刑事诉讼中应译为“被告人”,是指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又如在翻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时,译文“This decision is final. / This is the final decision.”,将 “终审”等同于final judgment,实际上在法律英语中,final judgment与interlocutory judgment(中间判决)相对,仅表示案件终结,不与审级挂钩。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终审”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故译文“This is the judgment of the last resort.”才是正确译文。


      法庭口译员应了解法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案情有基本了解,并对翻译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做出预判。在某“红通”案件中,被羁押的某国刑事被告人在领事会见结束前对前来探视的某国驻上海总领事说“领事先生,请转告我的弟弟,我永远爱他,为了他,我可以牺牲一切。”事实上,其弟与该案关联,被另行羁押,尚处于侦查阶段,这很有可能是对其弟的暗示,试图传递“我不会把你供出来”的信息。对于这类企图串供、破坏诉讼秩序的内容,法庭口译员应向主持领事会见的法官请示,不得擅自翻译。


      此外,法庭口译员还应注重积累,提前了解案件背景与当事人信息,充分查阅相关资料以应对口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领域专业术语的翻译问题,例如医学领域术语:心动过速、心肌缺血、老年性白内障、膀胱炎、肝囊肿、胆结石等等。


四、国内法庭口译人才培养的几点建议


      一、法庭口译人才培养机制应以翻译硕士教育系统学历教育为主、相关机构市场化培训为辅,两者结合的方式共同实现。鼓励拥有法学和英语或口译复合背景的学生报考培养法律口笔译专业人才的MTI院校进行深造;鼓励经职业资格认证的口译员参加由译协、法学会等机构合作举办的专业化法庭口译培训,将口译技巧、庭审口译情境模拟考核等内容纳入培训课程。


     二、法庭口译在多数MTI院校中目前仅以课程教学形式出现,但未来在条件成熟时应独立设置专业。


     三、法庭口译的教学模式可按照口译工作模式、语种方向和难度层次等组建课程体系。


     四、法庭口译教材体系建设应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与未来我国法庭口译员资格认证考试挂钩,针对国内法庭口译市场的实际需求开发教材。


     五、完善实践导向的教师评价机制,吸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界导师,加大法庭口译师资力量的培养。


     六、完善法庭口译生源的选拔机制,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和查证能力,培养跨法律文化沟通能力,夯实法律笔译功底。


新时代法律翻译的担当与使命

赵永平

甘肃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站在了新起点,我国的法律翻译也有了新使命。新时代有新机遇,但也面临新挑战。法律翻译应积极作为,勇于担当,不负使命。


      法律翻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法律翻译直接影响着现代中国法治的发展与进步,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是翻译法学。纵观历史,在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中,法律翻译功不可没。眼下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学研究空前繁荣,其中法律翻译居功至伟。新时代我们的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仍然需要不断借鉴其他国家的法治文明,同时也需要分享中国的法治经验,传播中国的法治文明。


      法律翻译是涉外法治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我国同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涉外法务不断增多。同时,随着世界局势日益复杂,尤其是中美关系紧张,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我们要做好防御和应对措施。在法治化的新时代,我们处理国际事务时需要具备法治思维,进行法治外交。在解决国际纠纷、开展国际贸易与合作、处理涉外案件等涉外事务中,高质量的法律翻译都是促进公平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保障。


      法律翻译是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法律语言是涉外法律工作的落脚点,而法律翻译则是涉外法律工作的重中之重。“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要理解这些国家的法律及文化,以及让沿线国家理解中国法律和文化,就需要进行大量的法律翻译。此外,“一带一路”建设实质是重大涉外经济工程,其中必然涉及大量的跨国投资和国际贸易活动,无论是前期考察,还是之后的谈判和签约,以及随后的项目实施与长期合作,都需要借助法律翻译的桥梁作用来实现。


      法治文化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方面,法律翻译是提升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渠道。但纵观我国的法律翻译史,早期主要是借鉴和译入(外译中),而我国法治文化的译出(中译外)主要在国外,其中存在不少误差,不利于中国法治文化的弘扬与法治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新时代我们应主动担当,高度重视法律翻译工作,进一步提升法律翻译水平,推动中国法律话语“走出去”,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做出更大贡献的时代”,习近平主席强调:“要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要推动中国走向世界舞台中央,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中国法治文化走出去,介绍中国法治理念,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而这些正是法律翻译在新时代所应承担的新使命。


     法律翻译者作为文化桥梁和使者,在新时代应敢于担当,积极承担起融通中外法治的崇高责任,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达好中国法治声音。


排版:颜佳颖

审核:周和军 杜树标

2020-22期,总第22期

主编:王铭玉

副主编:田海龙 姜龙范 郭太 刘宏伟

相关链接:

首期开篇:专家与您共话文明之传播

第二期:话语之互动

第三期:“后疫情时代”国际关系研判

第四期:学悟齐进,译研相长——《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学习感悟

第五期:文化之外译

第六期:外国语言文学学科高质量发展的路径

第七期:《“文明互鉴·文明互译”百家谈》第七期:推动后疫情时代媒体融合发展  讲好中国故事

第八期:新全球化与文化传播

第九期:“后疫情时代”的中国对外话语体系建设研判

第十期:文明传播与互鉴

第十一期:新文科,新变革

第十二期:文章翻译学

第十三期:文明互鉴中的文化自信

第十四期:日本国家战略定位与中日关系走势

第十五期:符号学王国

第十六期:政治文献的外宣翻译

第十七期:丝路文化与东方文学的交流互鉴

第十八期:后疫情时代的中国与全球治理

第十九期:时代呼唤翻译哲学

第二十期:翻译与文化交流

第二十一期:互动·多元——跨世纪学术研究的主题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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