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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食品销售规制模式研究:加拿大是否准备好迎接“亚马逊”丛林和“阿里巴巴”洞窟?




作者

[加]唐纳德·巴金汉姆



加拿大农业食品政策研究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法学博士。

《人大法律评论》

微信平台赐稿邮箱:rdflpl@163.com

正式论文投稿邮箱:ruclawrev@gmail.com


本文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18年第3辑。因字数限制,原文注释省略,如有需要请知网下载全文浏览。


   内容摘要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食品线上销售规制的当前形势。文章着眼于传统合同法与新型电子商务规范之间在私法领域的衔接,并考察加拿大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标签的现行公法规定,以判定其在一个线上互联的世界中是否足以规范食品商务。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网上食品  电子商务  标签

一、引言

几千年来,我们从在邻居家或当地市场购买自制食品的部族生活走向省、国家、国际、甚至是“行星”生活。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认识,甚至可以直接看到彼此。但随着人口总体增长,尤其是城市化以来,我们已经转向新的商业体系。


“互联商务时代已经到来”,尼尔森全球零售总裁帕特里克·多德说,“消费者不再是完全的线上或线下购物;相反,他们采用混合方式,采用最适合他们需求的渠道。最成功的零售商和制造商将处于现实和虚拟世界的交叉点,利用技术满足购物者随时随地的任何购物需求。”


部落成员之间的食品生产及分配已经逐步走向国际市场,为世界提供足够的粮食。食品虽是一种私密商品,却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购买、销售和运输。现在商品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购买,然后经由快递派送到您家门口或放在喜欢的杂货店自取。


食品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不仅持续为我们提供食物,也深深吸引我们投身研究。有学者在食品的历史、文化和消费者的语境下对其予以关注,也有许多作品研究了食品生产相关的技术和经济学,但是专注于食品的法律分析的书籍却相当少。欧洲和美国存在一些重要的食品法律分析的学术著作,但在世界其他地方几乎没有,在加拿大尤其如此。一些人致力于分析食品法和食品销售的具体方面,例如对国家或国际层面的食品标签管理法律制度的具体分析,但对有关线上食品销售的可能性与危险性的分析却几乎未见发表。然而,法学家、零售商和消费者等相关群体对这个主题不应该毫无兴趣。随着线上食品销售在世界范围内的持续增长,这一研究领域可能会有所发展,本文在此做初步尝试。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在此引言之后,第一部分探讨线上食品销售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在加拿大、美国、英国和中国增长的巨大可能性。第二部分研究了电子商务给私法所带来的具体挑战,即探讨当历经百年的传统合同法分析遭遇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法时,食品销售监管如何变得复杂。第三部分具体考察了传统公共食品法的三个方面——食品安全、标签和执法,以及线上食品销售是如何受到挑战的。在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并就维护食品线上销售的法律水准提出了可行的建议。

二、食品销售及其线上销售

民以食为天。如果人们不生产自己的食物,那就必须购买食物。纵观世界,人们在哪里购买食物,取决于他们所居住的地区。一项于2015年在世界五个地区进行的研究显示,每个地区的人们在主要食物购买地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在北美和欧洲,大多数人从大型超市购买(北美41%、欧洲25%),而在世界其他地区,大多数人从传统市场购买(中东和非洲42%、亚太地区38%、拉丁美洲34%)。


然而,这些高度综合统合的统计数据本身并不能无法揭示,随着21世纪的发展,世界各地的食品销售方式正在发生变化。曾经存在于欧洲和北美的短期及本地供应链——通过这种供应链消费者可以从当地农场及附近城镇里中等规模的杂货零售商处获取食品——已被综合卖场和大型超市所取代,如今销售点已有极高的市场集中度。此种连锁超市可利用并凭借更长的、更国际化的供应链,为消费者提供365天稳定的食品供应。


尽管在欧洲和北美之外可能有传统市场仍然占据食品销售网点,但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种新的破坏者:食品线上销售。数字技术加上丰富多样的运输服务,使线上食品销售在全球各地成为可能。虽然食品零售没有全面引领线上销售方式,但其重要性正在增长。这种增长的部分原因是年轻买家希望离开大型超市,转移到更本地化或专业化的公司,而网上购物促进了这一点:


“在全球范围内,我们正见证着近接零售业(proximity retailing)的崛起......在全球购物者看来,现今简约即是美。虽然大型商店的数量有一些增长,但真正的赢家是迷你市场、小型超市和便利店。数字化将近接或便利零售业推到了一个以客户为中心的新高度。没有什么比口袋里或手提包里的商店更方便的了。”


无论世界各地的食品零售模式如何,每种模式都受到了线上食品销售的挑战。传统食品零售商意识到,未来几年,线上食品购买的趋势可能会急剧增长。来自一些国家的统计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如下节中的加拿大、美国、英国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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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消费者

在食品和线上食品购买方面的支出

加拿大有一些大型综合的“真砖实瓦”的食品零售商,年销售额颇为可观。2011年加拿大前五名的食品销售数据如下:


  • 威士顿食品集团公司(Weston Group)(及其连锁超市Loblaws, Provigo, Zehrs, Real Canadian Superstore, Wholesale Club)收入3170万加元;

  • 沃尔玛百货公司(Wal-Mart Stores Inc.)收入2350万加元;

  • 帝国有限公司(Empire Company Ltd.)(及其连锁超市Sobeys, FreshCo) 收入1610万加元;

  • 加拿大好市多公司(Costco Canada Inc.)收入1390万加元; 

  • 麦德龙公司(Metro Inc.)(及其连锁超市Metro, Metro Plus, Super C, Food Basics)收入1140万加元。


2016年,加拿大的零售和饮料总销售额达730亿美元。然而,线上销售仅占加拿大人在食品和饮料上人均总支出的很小比例。2016年,加拿大人购买食品和饮料的人均费用约为2523美元,而其中仅有10.90美元(约占0.4%)属于线上消费。从绝对意义来讲,这意味着2017年加拿大的线上百货市场总额约为15.6亿美元。预计到2019年,加拿大线上百货市场总额将达到36亿美元。


每个大型食品零售商,特别是劳伯劳斯(Loblaws)、沃尔玛(Walmart)和麦德龙(Metro),都推出了线上购买机制,例如“点击购买与到店自取”和“送货上门”项目。然而,这些方式仍然处于“测试阶段”,并未在加拿大各地普遍采用(主要集中于多伦多和温哥华地区),也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产品。但是,由于加拿大年轻人对于网络上的当地、有机、环境友好以及不同文化背景的食品的消费需求与日俱增,食品线上销售可能会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更广的覆盖,支持线上销售的食品种类也会增多。


难以否认的是,加拿大的食品和饮料的线上销售处于起步阶段,其线上食品销售数据落后于其他西方国家。为什么会这样?消费者仍然偏好实体店购物。消费者可能仍然对生鲜食品线上订单的运输成本和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鉴于此,零售商并没有十分热衷于广泛开展活动来推动加拿大的线上食品和饮料购买。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加拿大人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紧抓线上食品销售。尽管加拿大的线上销售额正在增长——2010年至2015年间线上消费者支出总额预计增长了55%,当年加拿大电子商务市场估值为169亿美元即人均471美元——但是线上食品购买并未快速增长,并且一直只占加拿大线上销售总额很小的一部分。2015年,线上食品和饮料销售额在电子商务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仅为2.3%,这一数字到2021年预计将仅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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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消费者

在食品和线上食品购买方面的支出

2015年,美国的线上购物总额超过2630亿美元,占全国零售额的7%。从2010年到2015年,消费者线上支出总额增长了13%,现在达到人均909美元。在323,000,000的总人口中估计有275,000,000是互联网用户,线上购物在美国是一个不断增长的重要市场。


仅就食品和饮料购买而言,全国人均食品和饮料消费总额为4,130美元,其中19美元为线上食品和饮料消费(0.5%)。这意味着2015年的线上百货市场总额为61亿美元,相当于2010年至2015年7.9%的增长率。进一步深挖美国线上百货市场,可以看到亚马逊是美国最大的线上食品零售商,占2017年美国线上百货销售18%的市场份额。亚马逊的销售额在2017年增长了59%,创造了20亿美元的收入。沃尔玛在2017年美国线上百货销售中以9%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二,30%的线上食品和饮料购物者直接从沃尔玛网站上购买。亚马逊和沃尔玛是美国线上食品销售领域的领导者,我们对这一点不应该感到惊讶,因为它们也是2017年全美排名前2位的线上商品零售商。美国食品和饮料线上零售商的其他主要参与者包括即时购(Instacart),豌豆荚(Peapod),生鲜直达(Fresh Direct)和克罗格(Kroger)。此外,权威人士非常乐观地指出:美国线上食品市场在不久的将来有望实现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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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消费者

在食品和线上食品购买方面的支出

2014年,欧盟有16%的线上消费者购买食品和饮料。虽然2018年线上百货的销售额预计将增长到近900亿美元,但有关欧洲线上百货销售情况的详尽的数据仍然很少。作为电商百货人均销售额的领头羊,英国在欧洲(和世界)中脱颖而出。


2017年的英国,线上食品和饮料销售占电商零售总量的比例为7.3%。此外,这一显着高于加拿大或美国的线上食品销售水平预计在2019年还将增长至8.3%,到2022年将增长至15%。


从2012年到2016年,线上消费者支出总额增长了78.7%,现在达到人均1,629美元。仅就食品和饮料购买而言,全国人均食品和饮料消费总额为4,341美元,其中210美元为线上食品和饮料消费(4.8%)。这意味着2014年的线上百货市场总额达到138亿美元。最大的线上食品零售商的市场份额如下:乐购(Tesco)39.1%、森斯伯瑞(Sainsbury’s)17.5%、阿斯达/沃尔玛(Asda/Wal-Mart)13.4%和奥卡杜(Ocado)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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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

在食品和线上食品购买方面的支出

2016年,中国线上食品和饮料销售占电商零售总量的比例仅为6.5%,但预计到2020年中国的线上百货市场将增长一倍以上。


线上消费支出总额从2012年的690亿美元增长到2016年的3660亿美元,现在达到人均265.4美元。仅就食品和饮料购买而言,全国人均食品和饮料消费总额为428.6美元,其中17.10美元 是线上食品和饮料消费(4%)。这意味着2016年的线上百货市场总额为240亿美元。


进一步研究这些统计数据,中国最大的线上零售商是通过天猫获得56.6%市场份额的阿里巴巴、拥有24.7%市场份额的京东(包括沃尔玛)和拥有4.3%市场份额的苏宁易购。虽然这些统计数据适用于中国线上销售的所有商品,但似乎可以合理地假设这些公司线上食品销售的相对份额与线上商品销售总额不太可能有显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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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生活日常的网上购物 

第一部分表明,网上百货购物正在蚕食传统的店内购物体验,即使这个过程在某些国家比在其他国家更快。一家国际咨询公司编制了一份关于各国市场中食品线上销售与食品销售总量的市场渗透率的比较报告。在该报告中,咨询公司凯度国际(Kantar Worldwide)发现韩国线上百货销售的渗透率最高,占线上百货总销售额的16.6%,其次是日本7.2%,英国6.9%,法国 5.3%,台湾5.2%,中国4.2%,捷克2.1%,西班牙1.7%,荷兰1.7%以及美国1.4%。


线上食品购买越来越受欢迎的趋势意味着网上购物已逐渐扎下根来。下表1总结了上述给定国家的线上食品销售总额,以及与日俱增的市场渗透率,即线上食品销售占食品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表1 :中、英、美、加四国

线上食品销售总额及市场渗透率

专家预测,线上食品购买只会增加,而且是大幅增加。有人说,从现在到2025年,这些数字将在全球范围内增加一倍以上,某些国家,如韩国,线上食品销售的市场渗透率将达到30%。鉴于这种情况,国家(或国际)法律体系是否能够充分监管经由线上销售的数以百万计的食品购买?这就是本文现在转而要回答的问题。

二、加拿大的食品销售规制:

私法与线上食品销售

在加拿大,私法调整商品销售主要是基于英国普通法原则,并由省级立法进行补充。并不存在关于私法监管线上食品合同的具体立法。之后的本章第一节将会探讨加拿大传统的合同法如何适用于在加拿大管辖范围内所订立的食品买卖合同。第二节考察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的新兴法律是如何影响全部或部分发生在加拿大管辖范围内经由线上交易所达成的食品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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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传统合同法

人们在买东西,比如食品时,就是在与卖方订立合同。由于这种交易的发生速度,以及这些合同违约的可能性较低,人们很难想到合同法的机制。当然,如果合同失败,例如产品有害,不适合消费或不符合描述,当事人可以先行交涉以寻求救济方案;如果谈判破裂,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获得赔偿。为了考察食品或其他产品的电商交易如何对传统合同法及其执行构成挑战,有必要研究有关产品销售的合同法是如何在如加拿大等专属司法管辖区内实践的。

根据加拿大的宪法,各省拥有就该省内财产和民事权利的相关事项进行立法的专有权。这项权力使省级立法机构能够就影响有关财产、合同和侵权事宜的法律的所有事项制定法规和条例。除了针对财产和民事权利的立法权之外,省级立法机关还拥有针对省内所有本地工厂与企业以及具有地方或私营特性事项的立法权。这些权力允许各省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强制执行,以及影响省内食品交易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省级立法机关颁布法律规定法院系统和程序规则的权力使各省有权制定有关法院管理和民事案件的规定。与销售缺陷产品或违反合同有关的诉讼请求将受省级民事诉讼规则的约束。集体受损的人们可以使用有关集体诉讼的法律,使该省能够通过允许省内受害者提出请求来扩大法院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的管辖范围,即使致害产品来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然而,影响限制省际或国际农产品或食品贸易的合同订立的省级立法,将因联邦管辖的介入而无效。


在食品有缺陷、危险或有害的情况下,合同的一般规则为违反合同的购买者提供了补救措施。如果存在买卖关系,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求助于《商品销售法》第15条下的默示保证,要求商品合理地符合其预期目的并且具有适销品质。


为了成功援引合理适用的默示保证进行索赔,原告必须证明已使卖方知悉其购买货物的特定目的、购买行为乃依靠卖方的技能或判断而做出的、出售之货物必须属于卖方之业务范围。商品的适用性“是根据商品的预期目的与定位目的来评价的。”对食品而言,传达商品目的的要求似乎是多余的;但是,如果消费者不以“正常”方式加工商品、打算“异常”使用某种商品,法院就不会判决卖方承担责任。


如果需要认定一件商品不具适销品质,消费者须已自该商品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一件其描述的产品。适销品质通常意味着“一个行为理性的人在此种情况下会接受货物”。某件物品不会仅仅因为看起来不错就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如果某件商品的缺陷不明显以至于无法通过通常检查发现,而这个缺陷却使其丧失于自身唯一的用途,则该商品在此时是不可销售的。


原告可以根据合同法来寻求赔偿因缺陷或有害食品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如果买卖关系产生于涉及食品的商业交易,所售食品不适用或不具适销品质,受损的消费者可以起诉。出售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伤害的食品通常被认为违反了适销品质和合理适用的保证。《食品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第4条禁止销售此类食品,该立法中的标准被视为为食品何时不具有适销品质或合理适用设定了基准。根据该法规定,通过政府检查的货物可能被视为具有适销品质,但法院会因其不遵守食品安全法而追究民事责任,特别是在科学检测不具有商业可行性以及消费者通过适当的食品处理与烹饪可能破坏病原体的情况下。


当购买者有机会在销售前检查所购买的商品时,合同法为追究食品生产者责任设置了一个重要限制。但是,买方仍然可以根据对难以检测的病原体的默示保证而要求权利保护,因为买方没有义务聘请专家来发现这种病原体,也没有义务亲自进行货物检查。


至于线上食品销售,消费者通常都不能进行购买前的食品查验。因此,虽然上述规定在食品零售的背景下很重要,即买家可以在购买之前检查商品从而放弃检查得以显示的瑕疵的担保责任,例如显而易见的蜗牛或老鼠,但线上食品购买却并非如此。现行法规定,制造商在免于检查的容器中放置货物可能要对其任何缺陷承担责任,因为包装剥夺了消费者检查商品的机会,而这正是法律应用于消费者购买前无法检查的线上销售缺陷食品的情况。


其他不具适销品质的商品,如果为了使其可用必须进行某些操作,例如修理。与此不同,食品可能需要在食用之前以“标准”方式进行加工,如果加工不当,被告可能会免除责任。商品在销售时及其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必须具有适销品质。然而,它们不需要具有能够承受不合理的运输条件的质量。对于线上食品销售,在涉嫌违反商品质量的情况下,法院会将“不合理的运输条件”认定为一类特殊情况。

2

多州方案中电子商务法的制度重叠

仅传统的合同法可能不足以应对电子商务的需求。电子合同对合同订立的传统规则在实体领域(要约和承诺)及形式方面(书面、签名和交付要求)提出了挑战。加拿大和世界各地的立法者都通过颁布电子商务法作出回应。此外,确定合同订立地和涉嫌违约的执法机制等问题引发了棘手的管辖权问题。由于交换的虚拟性质,“互联网以外的物理存在是有限的”,即“没有电子商务的地理位置”。物质边界的缺乏使传统合同法的应用变得更加困难。如果产品是由加拿大的个人购买、由法国的经销商销售、并从印度的仓库运出,那么应当适用加拿大、法国,还是印度的合同规则?


这些管辖权固有的问题影响了网络生活的许多方面。从电子商务到隐私,管辖权问题始终处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最前沿。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跨国界的一致性立法。例如在审查数据保护问题时,欧洲制定了2016/679号欧盟条例,也称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该条例由欧洲议会于2016年4月27日通过。第4条规定成员国必须在2018年5月25日之前接受该条例。GDPR规定了更严格的通知要求和更一致的应用程序。在GDPR中,议会承认现行有关数据保护的立法存在一些缺陷,包括未能防止“全欧盟数据保护实施的碎片化,法律不确定性以及公众普遍认为自然人保护存在重大风险”。该法案旨在建立一套“持续且高水平的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一种有凝聚力的方法,试图解决整个欧盟应用水平的不同。然而,一旦踏出这一欧盟保护泡沫,凝聚力就会完全消失。同样,在电子商务方面,现有立法充斥着相当多的法律和指导方针的拼凑体,而在保护方面留下了重大的法律空白。


解决电商交易管辖权问题的另一个出发点是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UNCITRAL)1996年版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作为联合国机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是负责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法律机构”。然而,作为一个国际机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缺乏制定条约来约束国家的权力,必须依赖国家自愿批准条约而后再通过国内立法。在寻求一套普遍适用的电子商务法律时,这就成了问题。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通过法律来落实电子化的方案。国际方案的实施效果可能会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阻碍,从而阻碍了普遍适用及明确性。

3

电子商务法

在加拿大法律中的制度重叠

在加拿大,1999年9月30日加拿大统一法会议(Uniform Law Conference of Canada)通过了以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基础的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Uniform Electronic Commerce Act),成为省级电子商务法的典范。由于《统一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内容一般属于加拿大的省级管辖范围,不能由联邦政府颁布, 因此需要由各省决定是否将联邦法案的内容纳入省级法规中。目前全部10个省和3个地区都已经这样做了,大多称为《电子交易法》或《电子商务法》。另一方面,联邦政府在其网站上收集了一些省级方案,以指导使用互联网作为业务开展渠道的买卖方。


省级电子商务立法为影响合同以电子形式订立的诸多问题提供了许多法律解决方案,例如合意、有效性、书面要求、签字要求、规定格式、电子投递、电子计时和文件留存要求。


即便如此,省级或地区法案中也没有专门针对线上食品销售合同的规定。也许根据加拿大私法,不应当将食品销售合同与销售任何其他产品、货物或商品区别对待。然而食物似乎是不同的,它更重要、更普遍、更私密。包括加拿大在内,许多国家的法律都通过对关涉食品安全、食品标签和身份保护的许多规制食品销售的公法的重叠适用确认了这一点。人们期望线上食品交易能获得同样的审查,但实践中是如何运作的?

三、加拿大食品销售规制:

公法与线上食品销售

与私法领域一样,加拿大目前的公法在有关食品安全、食品标签和食品质量方面的适用也没有区分传统食品销售和线上食品销售。加拿大联邦政府在过去150年中,在制定和执行大部分此类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一直发挥主导作用。这些领域的省级立法非常有限,主要由于受到宪法限制。接下来,本章第一节食品安全、第二节食品标签、第三章合规和执法是关于加拿大公法如何影响着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第四节探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的新兴立法如何影响公法对全部或部分在加拿大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经由线上交易的食品购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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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随着《加拿大人安全食品法》(Safe Food for Canadians Act)的颁布, 加拿大的食品立法正在发生百年未见的重大变革。这一立法于2012年11月22日获得皇家签批,预计将在2018年该法案下的相关法规颁布后生效。尽管之前用来巩固立法框架的草案从议程(Order Paper)中消失了,但食品安全问题在2008年加拿大西部一家肉类工厂所产的肉类制品中的李斯特菌病猛烈爆发后变得更加重要。


一旦该法案生效,两部,而非五部联邦法律将应用于加拿大食品。《食品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及其法规适用于在加拿大销售的所有食品,《加拿大人安全食品法》(Safe Food for Canadians,以下简称为《安全食品法》)及其法规适用于所有进口到加拿大或为省际或国际贸易在加拿大进行加工的食品。在《安全食品法》生效实施的同时,联邦食品法律制度也在进行重大改革,《食品药品法》有关制度也将见证加拿大食品管理规定的现代化。对食品立法进行全面改革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完成,但变革框架已经在联邦政府文件中列出。


《加拿大农产品法》(Canada Agricultural Products Act)、《鱼类检验法》(Fish Inspection Act)和《肉类检验法》(Meat Inspection Act)将随着《安全食品法》的生效而正式废除。然而,这些法案的大部分内容以及《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Act, CPLA)中“与食品有关的规定”将被整合进《安全食品法》中,“从而为省际、国际进口或交易的食用商品创设具有一致性的、国际认可的食品检验规范”。当然,《安全食品法》的设计尊重联邦与省级权力分配以及现有的检验制度。检查人员将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Act)或《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法》(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Act)被指定。


《安全食品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相关交易的新禁令和违法行为。该法在第2条和第4条中介绍了“食用商品”(food commodity)的概念,并禁止任何人进口《食品药品法》所禁止销售的食用商品。它还禁止销售受召回令约束的食用商品(第5条)。该法还禁止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制造、加工、包装、标注、销售、进口食用商品或做食用商品广告(第6条)。根据该法,所有可能引起针对违法者的执法行动的行为都受到禁止。这包括了一些新禁令,如禁止损坏食品(第7条)、禁止以损坏食品作为威胁(第8条)、禁止传播关于损坏食品的虚假信息(第9条)。同时禁止任何人将食品从一个省份运送到另一个省份,或进口食品到加拿大及从加拿大出口食品,除非依据该法或根据该法而获得此类行为的登记或许可(第10条)。


根据《安全食品法》,任何人不得进出口规定的食用商品,也不得跨省邮寄或运输这类商品,除非获得农业和农业食品部长签发的许可或登记。部长还可以登记地点作为其注册地,包括食品的制造、加工、储存、包装或贴标签的地方以及运输工具。部长还有权修改、中止、撤销或续展根据该法签发的许可或登记。这些许可和登记要求提供了一种解决不守法的方法,并认定进口者对他们带入加拿大的食品负责,同时也减少了多个许可或登记要求导致的低效率。这些规定将适用于所有进入加拿大市场的卖方,无论是传统销售还是线上交易。


该法案禁止以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方式包装或贴标食用商品,并授权总督会同行政会议(Governor in Council)制定有关食用商品制造、包装和贴标的规定。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正在努力通过其食品标签现代化方案(Food Labeling Modernization Initiative)构建更现代化的食品标签体系。目前正就该系统现代化的建议向利益相关方咨询,并起草了一份讨论文件来引导这些讨论。


登记和检查是该法案规定的新食品制度管理的关键要素,对可诉罪行的处罚将更加严厉。检查人员可以使用多种权力和工具来督促守法,包括:进入营业场所(第24条)查封违反该法使用、制造或获得的产品(第25条),收回违法商品取得的荣誉(Crown)(第34条);开展执法行动,包括中止或注销登记(第22条),新的、更强力的准刑事诉讼(第39条)或对不遵守规定的人处以行政罚款和其他措施来阻止违法行为。


第二部法律,即《食品药品法》(FDA)及其法规,将继续要求在加拿大制造、加工、保存、包装、储存、运输、销售或进口到加拿大的食品是安全的。为了实现食品安全的目的,该法适用于加拿大的所有食品,不论其生产或销售地点。FDA禁止销售危险或不合格的食品,包括(a)含有或沾染有毒有害物质;(b)不适合人类食用;(c)全部或部分由污秽、腐化、恶心、腐烂、腐坏或患病的动物或植物物质组成;(d)掺假;(e)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制造、加工、保存、包装或贮存。根据FDA第7条,在不卫生的条件下制造、加工,保存,包装或储存食品也是违法的。


除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食品外,FDA还禁止可能欺骗消费者从而危及食品安全的活动。根据FDA规定,以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食品特性、价值、数量、成分、营养或安全产生误解的方式,进行标签、包装、处理、加工、销售或宣传食品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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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

加拿大的食品标签法律对食品的销售方式未予区分。在加拿大销售的所有食品,无论是在加拿大还是在国外生产的,无论是在实体店内还是线上销售的,都必须符合加拿大的食品标签法。虽然关于食品标签的大多数联邦立法规定与确保食品安全没什么关系,但仍有少数规定有关。标签要求还推动了消费者保护和防止市场欺诈目标,因此属于联邦议会的权力范围。有关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和防止欺诈的标签要求适用于在加拿大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包括线上和店内销售。


根据《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Act, CPLA)和《食品药品条例》(Food and Drug Regulations, FDR),预先包装好的食品在准备出售之前,必须贴上标签。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标签必须包含两个可以帮助消费者的要素:产品的常用名称和成分列表。这些所需标签要素都可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含有潜在过敏原的食物。由于对某些蛋白质的严重过敏反应以及麸质对麸质不耐受或敏感群体的影响,预包装产品中存在的某些蛋白质的来源被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有所显示,要么在成分列表中或在紧接其后出现的“含有”声明中。这些标签要求也适用于预包装产品中的一些浓度大于或等于百万分之十的食品添加剂。


除了产品的常用名称和成分清单外,所有食品标签必须包含五个其他强制性要素:以公制计量单位表示的净含量、产品具有某些成分特征(如冷冻、来自浓缩物)的声明、食物制造或生产者的身份和主要营业地点、营养成分表以及对于预期保质期少于91天的产品的可食用日期(“最佳品尝”)或包装日期(“包装于”)。当这些食品在销售该产品的零售店以外包装时,产品标签必须包括“best before”/“meilleur avant”(最佳品尝)日期以及英语和法语的存储说明。


最后,FDA要求标签上的所有信息都要清楚并且容易为购买者辨别。标签必须以两种官方语言,并在主要展示面(principal display panel, PDP)上展示指定的说明要素,不可以出现在食品包装底部。


产品质量指示的使用得以弥合公法和私法,例如商标、认证标志、官方标志、地理标志以及如有机产品等其他质量标志。不同等级的产品质量认证和消费者认可度都源于公众,因此必须保证其正确使用。一些国家标志保证肉类是在注册机构所生产和检验的,例如检验标志必须适用于省际和国际贸易中几乎所有的肉类产品标签。这类保证可以帮助那些对商标重要性知之甚少的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对产品安全和质量特性充满信心。


商标在互联网上被广泛用于产品销售,在互联网上滥用商标的情形受到与非线上销售相同的强制机制的约束。商标法的目的是防止误导或混淆消费者。诚然,一般商标法适用于加拿大,但侵犯加拿大商标则必须在加拿大使用该商标。在线上销售的情况下,这有时很难确定。商标持有者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可以采用的最佳做法是持续监控其品牌的未经授权使用,在主要社交媒体平台上注册用户名和商标,并警惕未经授权的用户。线上营销食品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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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与执法

在加拿大,与食品销售有关的违法行为的大多数合规和执法行动将通过行政措施而非刑法制裁来处理。


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负责制定在加拿大销售的食品的健康、安全和营养质量相关的政策和标准。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CFIA)负责管理和执行各种农业食品法律和《食品药品法》中的食品安全规定,还负责执行《消费者包装和标签法》(Consumer Packaging and Labelling Act)中与食品有关的部分。因此,CFIA负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所有执法措施以及与食品标签和食品质量事项相关的行政管理。在加拿大的食品生产和店内食品销售方面,通常所有的合规和执法措施都由CFIA的人员实施。


所有进口食品均需符合联邦法律的要求,包括《食品药品法》和《安全食品法》,后者合并和取代了CPLA中有关食品的规定以及《肉类检验法》和《加拿大农产品法》。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负责在机场和加拿大边境点对进入加拿大的产品进行初始进口检验。搜查和没收不合格和不安全食品的权力既可由海关官员根据《海关法》(Customs Act)来行使,也可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官员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机构法》中规定其管理和执行加拿大食品法的责任来行使。


所有进口产品必须在抵达加拿大首站时即向CBSA报告,因此CBSA是保证加拿大人免受进口食品所携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然而,进口法规是由CFIA来制定、CBSA来执行。当进口出现问题时,CBSA通常会通知CFIA,后者会完成后续工作。《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法》以及各种农业和农业食品法律和法规允许CFIA检查人员检查和扣押不符合加拿大食品法中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的国内和进口食品。CBSA负责回应有关食品、植物和动物进口要求及关注事项的公共问询。CFIA已经确定了部分高风险商品,并制定了放行要求。在满足CFIA所列的所有进口要求之前,CBSA不会放行此类商品。


具体在食品标签合规方面,食品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承担着确保所包装和销售的产品不会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主要责任。加拿大政府有责任监督、核实和强制执行合规。作为主要负责在加拿大制定和实施食品标签法的联邦政府机构,加拿大卫生部和CFIA有权召回存在健康风险的食品。CFIA有权采用至少三种方法监测加拿大食品标签合规情况:(a)对登记企业进行现场监测;(b)就消费者或竞争对手的投诉进行标签审核;(c)有针对性地审核可能对健康或市场完整性构成特定威胁的特定食品标签。  


然而,对于非常严重的食品违法行为,也可以适用刑法。在极端情况下,《刑法典》(Criminal Code)中有关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身损害、共同损害、违反联邦法律以及欺诈行为的规定,可在针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和食品损害消费者的人提起的刑事指控中被适用。

对过失犯罪的定罪以及过失致死的定罪要求被告表现出肆意(Wanton)或鲁莽(Reckless)地无视他人的生命或安全。被控行为需明显偏离谨慎理性人在当下情况的标准,并陷入道德谴责的境地。“肆意”被描述为“粗心大意”、“毫无约束”、“散漫无纪”以及“漠然放任后果发生”。“鲁莽”被描述为“不顾后果、头脑发热、不负责任”。


虽然过失犯罪涉及危害特定个人的行为或不作为,但《刑法典》中与破坏有关的罪行规定道:“每个犯破坏罪的人,他们故意……妨碍、打断或干扰合法使用、享受或经营财产”。如果有人通过在各种奶酪和新鲜食品中插入缝衣针、别针和钉子来损坏超市中的商品,则可根据这项规定定罪。当《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生效,这些行为将能根据新的具体的食品损坏禁令被起诉。


虽然过失犯罪行为涉及危害特定人的行为或不作为,但一般妨害犯罪仅涉及公众的一般“危险”,不需要实际受损或受害的证据。虽然一些比过失犯罪更轻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一般妨害,但构成犯罪行为仍然需要行为明显偏离客观合理的谨慎标准。


最后,《刑法典》规定不遵守联邦法律构成犯罪行为。这一概括性规定可被用于(尽管没有证据表明它到此为止)起诉那些违反食品安全相关的联邦法律规定的人,包括《食品药品法》和《消费者包装标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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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制度重叠

电子商务法几乎没有规范加拿大线上食品销售的公众方面。新兴的监管趋势可能包括如何规范包括食品销售在内的网络广告。然而,食品广告通常是由产业的一个自我规制计划——由加拿大的广告标准组织(Advertising Standards)监督和执行《加拿大广告标准法典》(Canadian Code of Advertising Standards)——以及两个法律制度,《竞争法》和《食品药品法》来治理。竞争管理局所负责执行的《竞争法》是加拿大广告法的基石。根据《竞争法》,广告商不得在广告中做出“在材料方面虚假或误导”的陈述。当广告商做出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该产品或服务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时,该广告即认定为非法广告。


同样,《食品药品法》及依据其所通过的食品药品法规严格控制食品的广告、包装和标签,禁止特定宣传,并强制要求包含特定信息。

四、结论:

线上食品销售规制的风险与机遇

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从出行到饮食,电子商务——现在主要通过手持设备进行交易——使交易更快捷、更便利、更具移动性。曾经,商业的可能性仅限于具有相同物理存在的意向买卖方,今天的电子商务允许处于相同“虚拟空间”而实际相隔多个时区和数千公里的买卖方进行业务交易。


在购买食品时,较之从市场、杂货店、超市或大型连锁店那里购买,我们现在可以更加轻松的从客厅椅子上购买食物。当然,大多数人仍然不会在网上购买他们的百货,但线上食品购买增加的趋势是不可否认的。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问题在于现有的法律结构是否强大到足以应对与日俱增的线上食品销售的挑战。上述对加拿大法律的研究显示,加拿大人和加拿大法律制定者认为自己的法律体系足够完备,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却并非如此。事实上,中国最近的法律发展似乎表明,直接针对线上食品销售的新方案可能是必要的,也是未来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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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加拿大和中国

1.加拿大——利用现有法律结构规范线上食品销售


加拿大似乎没有急于补充现有合同法、侵权法中的私法规则以及利用加拿大法院执行对违反合同和过失的救济。虽然私法通过采用省级和地区的《电子商务法》进行了扩张,以认可电子商务合同并使其合法化,但即便是这些法律也没有区分涉及新鲜洋葱、罐装鱼或厨房装饰灯具的电商交易。简而言之,电子商务规定只是将食品或其他所有交易纳入主流私法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农业和食品的公法规定也是如此。虽然有一些具体的公法规定仅适用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但加拿大的食品法尚未以任何方式尝试规范食品的线上销售。加拿大的食品安全规定在实际的食品作为进口货物进入加拿大,在加拿大的生产设备或加工厂中制造,或在杂货店和餐馆出售时得到验证和执行。并没有特殊的法律制度针对线上食品销售。这样的模式似乎与加拿大适量的线上食品销售密切相关。


2. 中国——为线上食品销售制定法律监管新制度


中国的线上食品销售则超过加拿大15倍,看起来似乎或确实存在向消费者保证线上食品销售安全的需求。因此,中国出台了新法规专门针对线上食品销售供应商的监管。这些规定与加拿大这一传统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其目标是“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1条),并特别适用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第2条)。


《办法》特别要求线上供应者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第4条),提供其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详细信息(第5条)。《办法》还要求线上食品销售者保存记录、报告食品违规行为,并聘请一名或多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6条和第7条)。更具体地说,《办法》要求线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第11条)。有关应当保持食品容器和送货人员清洁卫生的规定(第12-14条)。同样,线上餐饮服务提供商必须保留所有交易的电子记录至少6个月(第15条)。线上餐饮服务提供商需要为他们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机制,并定期进行检查以确保遵循流程并保持标准(第18条)。最后,在线上餐饮服务提供商或线上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未能遵守所列举的义务时,《办法》对此规定了有效的执法措施(第26-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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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种模式的风险与机遇

两种模式各自的风险和机遇有哪些?加拿大有信心通过应用传统规范实现线上食品销售的有效规制,而中国认为需要新型综合规制来应对线上食品销售中的重要范式转变。


上述两种模式皆存优劣。加拿大模式采取了对电子商务和线上食品购买这一新领域更加宽松的态度,反映了将新技术融入传统模式中的传统法律思维。如此一来,市场被赋予了在法制之下公开发展的自由,有利于促进线上食品购买及其方式的再发展。然而,它未能解决网络购物的独特挑战和风险,这可能会给消费者安全带来很大隐患。


此外,这种响应式方法的应用需要大量成本。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对入境包裹的检查可以说任务艰巨。如果可以在线上购买食品,那么进口就将成为新规则应用的风险所在。由于缺乏针对线上购买的综合规制框架,很难保证每个包裹都不违反规定。


与此相反,中国采取了更为积极主动的方式来应对电子商务的风险与危险,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并能够确保电商遵守传统的食品安全法律。然而,其缺点在于,恪守特定的法律要求,可能会使中国市场错过技术领域上的创新。


线上食品购买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在于其跨越了传统的法律管辖范围。一次普通的网上购物即可能产生合同订立和法律选择的复杂问题,而争议解决和当事人所在地的问题也同样不简单。

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电子商务的规则更令人担忧。食品在其处理、包装、安全和标签等方面皆有要求。如果没有严格的规定来规制线上食品购买以及购买后可能产生的所有后果,普通消费者将处于风险之中。


随着网络购物日益盛行,这些重要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这一法律领域将作为我们与食品互动的一种技术或方式而不断发展。希望“亚马逊丛林”和“阿里巴巴洞窟”将会变得不那么神秘,使消费者免受不安全食品和不道德的网上食品卖家的侵害。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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